建筑施工許可證的辦理
發布時間:2021-01-06 來源:賬房管家 瀏覽次數:1358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
根據2019年4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制度是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對其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其開工建設的法定制度。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